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bat365官方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bat365官方网站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bat365官方网站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bat365官方网站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请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制发研究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一般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档案馆、校医办为成员单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入校后的学习、生活状况;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持研究生学生证到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确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实践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册的,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书面意见,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达到四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可交清学费的研究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时间者,一律以旷课论处。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请病假(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须提前提出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按时返校未及时销假、擅自离校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批准材料留存所在学院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查。
第九条 研究生外出调研实习、参加学术活动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时限规定,如超过计划时间应说明原因,无故拖延时间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错误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各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入学两周内,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发展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由本人填写《bat365官方网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应以分数或等级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一律要求考试,选修课考核可由学院自行确定为考试或考查,实践类课程考核以考查的方式进行。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 分)、良好(80—89 分)、中等(75—79 分)、合格(60—74 分)和不合格(60 分以下)五个等级予以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患重病或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学校规定的考试前申请缓考,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缓考情况如实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跨校修读课程,参加与学校签订合作培养协议单位的课程学习,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后备案,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终止学业的,其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注销学籍以后,在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终止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正式进入论文工作之前,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等,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三)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拟转出bat365官方网站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bat365官方网站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其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并征得转入单位的同意,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如需跨省转学的,需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协调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拟转入bat365官方网站学习的研究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由本人向bat365官方网站提出转入申请,经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bat365官方网站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审核,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疾病、导师变动等特殊情况,学校认为不转专业不利于研究生继续完成学业的;或因个人具有特殊才能,学校认为转专业有利于特殊人才培养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或相近学科下相关专业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由录取时确定的导师指导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导师,由本人填写《bat365官方网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领导审核,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bat365官方网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转专业研究生需根据拟转专业调整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课程学分。转专业时间在一至三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毕业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以定向、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拟转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同一学科门类的;
(三)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四)在校期间已办理一次转专业(领域)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休学创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学习年限2年。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成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半年至一年毕业,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获批后,应按批准时间毕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病经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或确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者,因私出国(境)90 日(含)以上的;因公出国(境)90 日(含)以上且需要中断本校学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审查,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在此期间,研究生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休养。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旗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书,经审查合格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研究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届研究生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培养单位建议退学处理;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请假或未获准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
(七)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查,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批准后,发放退学通知书,并在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除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外,凡拟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应当退学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将认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研究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经学院确认,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因学术原因退学的,在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的同时,应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研究生能否继续学习给予书面认定。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完成基本学制年限,修完个人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先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后,在1年内,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或两门以上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准予结业,可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可根据所得学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十章 出国学习
第四十条 在校研究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单和在读证明,须经所在学院出具申请,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凡与国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研究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此类研究生的选拔推荐、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依据选拔公派出国学习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到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上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