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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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电子政务实验室管理制度
2023-10-20 15: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子政务实验室是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障本实验室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电子政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设备、环境的建设和正常运行,保证组织和完成学院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电子政务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人、财、物等资源,统筹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电子政务实验室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生上机守则

1.学生必须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内上机,并按指定编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2.在室内保持肃静,禁止喧哗、打闹,讨论问题时,要小声。

3.上机前要注意卫生,不准带与上机无关的物品(食物、饮料等)进入实验室。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座椅、墙壁上乱刻乱画,更不能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学生上机必须自带鞋套,否则不许进入实验室。

4.要爱护机房内的仪器设备,不准移动或改变机房内的设施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的设置。

5.不准进行与上机课程无关的操作。不准更改设置参数、密码、口令或删除原设置文件,以及其它影响计算机正常使用的操作。

6.要按时上下机,不准迟到早退。有事要履行请销假手续。上课时,非本班学生一律不得进入。

7.在操作过程中,遇到计算机及其它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8.不得利用电脑或其它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或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损坏他人的声誉。

9.不得利用电脑或其它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系统。

10.不得在机房收看、复制、传播淫秽视频。不得浏览、制作黄色网站、网页等。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黄色淫秽影片、图片或文章。

11.对违反实验室管理条例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损坏计算机或其它设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五条 教师使用守则

1.任课教师及其管理人员,要爱护实验室设施和设备,并严格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2.上课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管理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并履行好使用登记手续。管理人员,要严格监督检查上课期间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上机注意事项和相关制度的教育,并监督学生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4.教师上课时,应提出具体而明确的操作内容及要求。学生上机过程中,教师应加强巡视和指导。不得中途离开机房,更不准请其他教师代管。

5.除正常的维修或维护外,不准移动或改变机房内的设施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设备的配置。

6.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计算机等设备的故障,要及时加以解决。问题严重的,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案。

7.实验室内的使用设备及物品,一律不准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的,必须征得院长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8.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因失职或渎职造成设施设备损失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六条电子政务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合理安排实验教师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第七条电子政务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充实和更新实践内容,改革实践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电子政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的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九条电子政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和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和实践竞赛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校际间交流和协作活动。

第四章电子政务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实验人员及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本实验室设备、环境及实验特点,制定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重点要害部位及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要进行重点防护,安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室内水电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装配,各种在用设备应保持安全状态。不得乱接乱拉,随意拆装、改线。

第十二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放在明显、易用位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可用。

第十三条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应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凡隐情不报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电子政务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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