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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方网站教职工考勤与请假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2-26  来源:   点击:

bat365官方网站教职工考勤与请假规定

(试 行)

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bat365官方网站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考勤与请假规定。

一、关于教职工享受各类假期的规定

() 事假

教职工需处理私事的,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1.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10天的,发给原工资和津补贴。

2.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按日扣发本人工资和岗位津贴及相关其他补贴。

3.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3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日扣发本人工资和半年的岗位津贴及相关其他补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5.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和补贴,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病假

教职工因病确需要请假的,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病假须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方可有效。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15日以内的,工资补贴照发。

2.病假在15日以上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按日扣发本人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以上情况均按月扣发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以上情况均停发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

5.癌症、精神病患者病假不足6个月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津补贴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

(三)婚假

1.教职工的婚假为18天。

2.婚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照发。

3.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婚假之外继续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产假、护理假

1.产假:女职工产假158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

2.女职工流产休假,给予15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照发。

() 探亲假

探亲假分为探望父母和探望配偶两大类。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探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已婚教职工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根据学校的工作特点,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不含出国探亲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不含出国探亲者)。探亲假路费的报销,经人事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的出国探亲职工,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归国工作后补发岗位工资;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工资。

(六)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按规定给予丧假三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照发。

二、教职工请假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二)教职工请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由所属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请其它各类假期,三天之内由部门审批,并报人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一周以上由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请假在网上进行(15天以上的长假须办理相关手续)。

(四)副处以上领导请假,按照学校组织部《处级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

(五)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者,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假期已满,遇到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应经批准后方能续假;如遇急事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并于返校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一般情况下,续假不得超过7天,病假期满而病未愈或产假期满仍未康复者,确需续假,均应持有国家甲等三级以上医院证明,须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产假期满续假按病假处理)。

(六)教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因公出差均应办理请假手续,由所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七)教学人员请假期间的教学任务由教学单位自行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非教学人员请假期间所在部门应做好相应岗位工作的妥善安排,不能因个人的请假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规定

(一)教职工均应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严格履行考勤制度。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教职工的请假、销假、登记、统计工作,每月汇总,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可顺延)报人事处(教辅、行政人员的签到汇总表每周一上报),逾期不报该部门当月津贴推至下月发放。教学人员的考勤由各教学部门和教务处负责,无故缺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二)各部门应严格考勤,请假、超假、旷工时间限度均以年累计。考勤结果应与考核、职务晋升与聘任挂钩。

(三)教职工未经领导批准又无特殊情况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以此类推。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连续旷工3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工资和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连续旷工4-7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6个月的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连续旷工8-15天者,当年考核视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全年累计旷工15-30天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和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四)党政各部门及各系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均实行坐班制。

(五)各部门领导应带头遵守请假制度,并经常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遵纪教育,人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出勤、考勤情况。对经常不及时或不能如实上报考勤的部门,经核实要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对于严格执行考勤与请假制度、及时准确报送考勤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进行表扬或奖励。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上级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