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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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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四条规定:“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用语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我国各民族共同传承和发展的主贵财富,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的共同纽带。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的共同责任,也是各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万针,坚定不移普及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鬲虬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