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质测试

当前位置: 首页 >> 体质测试 >> 正文 体质测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15年05月18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下一条:2013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通知

关闭

?

网站地图 | 隐私安全 | 站外导航 | 版权所有 | 常见问题 |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 2016-2026 bat365官方网站 体育学院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56号 邮编:010051 电话:0471-6585231 邮箱:tyxy@imn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