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务公开的内容
党总支部当年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党总支部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等;党员党费缴纳情况;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情况以及在岗履责评议情况;党员受奖惩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先进评比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2.党务公开的时间
视情况分别按月、季度、半年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要及时公开。
3.党务公开的形式
党务公开以固定的公开栏为主要形式,有些党务内容还可采取民情访谈会等辅助形式公开公开栏应设置在便于党员群众观看的醒目地方。
1.公开内容:坚持“群众关注什么,就公开什么”,除应保密的内容外,应对上级重大决策和政府工作思路、专项资金使用、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等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进行公开。
2.公开形式:适宜对全系公开的,采取政务公开栏、系网站、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3.公开时限:公开公示分为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4.公开的场所:在人员流动密集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特制定财务公开制度。
1.成立财务公开工作小组,由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纪检委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
2.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3.设立公开栏,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4.财务公开内容为:
(1)经费的预算、结算收支情况。
(2)固定资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设备设施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社会和职工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5.在每年年终要向全系干部汇报一年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1.系各科室,凡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违反保密工作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或有关部门公布相关内容。
2.公开基本程序:经办科室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经系领导审核后,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公开的主要形式:制定下发文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张贴告示、公开宣传报道;开展咨询服务。
4.系办公室对各科室办事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条为确保四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特制定四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
1. 内部监督,即由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纪检委员任副组长,负责实施监督公开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2. 外部监督,通过设立征求意见箱、设立举报电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网站公布热线电话等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及反映的问题,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呈报。
第三条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四公开工作情况详实登记,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整理后督促相关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箱:学院纪委监督举报电话为0471-6585101\6585097,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举报电话0471-6585231。对群众来电、来访认真记录妥善处理。
1.每年3月底前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成员要向师生公开承诺。
2.承诺应通过单位全体会议、政务公开栏等不同形式公开承诺。
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跟踪监督。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年终要将廉政承诺兑现情况向全体教工报告。
4.承诺的主要内容是: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职责,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决不滥用职权。
(2)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做好各项规定的申报登记工作。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制度及工作纪律,带头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公道正派用人,绝不封官许愿,对向党组织要官跑官的要严肃批评。
述职述廉工作在系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每年1至2次。述职述廉对象为班子成员。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学院党政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政务公开、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等。
述廉内容主要包括职责范围内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求开展工作情况;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重大事宜办理情况;述廉的其它内容等。
最后将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或评议结果以及落实整改情况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使用、评先奖惩的重要依据。
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人员主要有全体干部、教工党员。
1.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其他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
4.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5.不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敛钱财;
6.不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各种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7.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迁新居等名义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8.不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乐健身、出国(境)或国内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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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部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